第八条公开权力运行程序。对经县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清理审核后所行使的所有行政权力,各单位要逐项登记,编制目录和单项职责流程图,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公开办公办事制度。各单位的行政职能、科室设置及分布、办公电话;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工作纪律、服务承诺、违诺责任追究等;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项目名称、标准、范围等,均要公开。
第十条公开办事时限要求。凡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办事时限的,各单位的办事时限要比法定时限再缩短三分之一以上;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必须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办结时限,尽可能规范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规则。
所有行政许可权行使单位均要实行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制度。对于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要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限时办理;在规定时限没有办结的,要向管理相对人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实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单位所有公开的行政许可、审批内容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一)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
(二)办事职责,即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
(三)办事条件,即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
(四)办事程序,即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论证、部门审批等流转过程;
(五)办事时限,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的时限,或本部门结合部门自身实际制定的时限;
(六)办事纪律,即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
(七)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
(八)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
第十二条凡进入县政务大厅、设立办事窗口的单位和部门,要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工作无缺位制,推行“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形成的文件和档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县设立的文件中心和档案机构,并及时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上公布,供公众查询利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查询、复制应当公开的行政权力事项的信息资料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提供协助。
第三章行政权力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行政权力公开的基本形式有:
(一)通过公开栏、公开板、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四)运用电子屏幕、触摸屏、办事窗口等形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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