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素质,切实推进本市统计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通知》(*委发[2006]5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统字[2006]140号)精神,结合本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八次、九次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围绕“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结合统计改革与发展,继续深入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为本市统计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五年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观念和广大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增强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的自觉性,提高依法治理和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水平。
二、普法对象与要求
(一)普法对象
统计“五五”普法的对象包括所有与统计活动有关的人员。重点对象是:
1、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
2、各级统计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3、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调查对象及其统计人员;
4、专、兼职统计法制工作人员。
(二)基本要求
1、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现代统计知识,明确自身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力和责任,充分熟悉统计工作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中的重要作用,(本篇文章←-cnwmz.com-百度直接输入“-cnwmz.com”第一个网站便是)牢固树立依法管统计、依法用统计的观念。积极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为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有力支持,为全面贯彻执行统计法、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提供坚强的后盾。
2、各级统计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3、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调查对象及其统计人员要通过学习统计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统计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统计法,依法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资料,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统计部门要将普法更好地融入到各项统计工作中,充分发挥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在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使统计调查过程成为普法的过程,引导广大统计调查对象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更好地支持和配合统计工作。
4、专、兼职统计法制工作人员要带头学法用法,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统计执法水平。要真正树立起依法行政、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观念,做到秉公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确保统计法的正确实施和统计法律的权威。
三、实施步骤与方法
统计“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下半年。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