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土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水法》和《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与地质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指导下,尽快研究制定《*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省饮用天然矿泉水勘查、鉴定、监督管理规定》和《*省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性文件,逐步完善地质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做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始终以法律为依据,依法办事。加大执法和依法保护的力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依法监管。各级地方政府和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地区地质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督的力度。
(十四)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省、市、县(市、区)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行政监督管理体系,将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职能延伸到县(市、区)和重点乡镇,地质环境保护实行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要逐步形成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和责任制度,推进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等保护地质环境管理职能的全面到位。认真做好省、市、县(市、区)三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对违规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的,通过依法监督,及时纠正,并促使其承担治理和恢复责任及费用。通过政策、法规和规划,理顺关系,明确各部门管理的职责,形成监测评价、监督、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综合管理体系。提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与地质环境保护相关的国土整治、地下水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规划制定、项目审批的参与度,履行监测、监督责任。
加强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勘查评价、施工等单位进行以上工作都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逐步建立并实行地质环境保护评估师、注册工程师制度。
(十五)改革地质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多渠道保证资金投入。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公益性、商业性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性评估工作分体运行。国家重点做好公益性、基础性地质环境保护的调查评价,同时通过引导、鼓励,多渠道投资,开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和地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以及高新技术、重大项目的研究与开发。
省、市、县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环境保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十五”期间各项重点工程估算所需资金1.675亿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要将地质环境保护的经费纳入工程预算。根据“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投入”、“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界定保护、治理责任和费用。
积极争取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助和个人捐赠等形式,筹集资金,建立专项基金,用于地质环境保护。
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做好环境治理备用金的管理,确保矿山环境的治理和恢复。
(十六)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全方位合作。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研讨交流、合作攻关,探讨运用新技术、新方法,形成一个共同保护地质环境的良好氛围。加强与江苏、上海合作开展长江三角洲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并争取与国外科研部门合作。各地计委、国土资源、城建、水利、环保、农林、交通、气象、卫生等部门要横向联合,协同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遗迹保护区建设等;加强跨部门、跨学科、跨地区地下水资源保护、水土污染调查评价与监测治理等工作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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