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控重点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每季不少于一次。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的非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对占辖区内污染负荷80%以上的污染企业,每月监测要不少于一次。
各级环境监测站要按照行业或地方标准、该企业环评批复规定的项目以及综合排放标准确定每个企业的监测项目,对于铅、汞、镉、砷、铬等重金属项目以及对当地环境安全有重大隐患的典型特征污染物要加强监测,并按照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设置监测点位,采用相应的监测技术。监测结果按照全省统一的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和上报。污染源监测数据包括污染源基础属性数据、污染源手工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
排污单位要在每月初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三)切实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的监督作用。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快和完善监控中心的建设,保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省、市环保部门实现即时联网运行,并由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实行月报告、季通报制度。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对新调整的重点污染源和需更新自动监控设备重点污染源的安装督导,并会同各级环境信息中心(监控中心)负责保证自动监控设施与省、市环保部门实现稳定联网运行;各级总量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电力企业设施投运率、运行效率情况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负荷达到应收水能力、污水处理率情况。
(四)切实加强对企业治污设施运营管理的指导与服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环保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经常深入企业具体帮助指导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担任。市环保局成立由各位副局长为组长的督导组,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市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督导。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严格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对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要实行环保评优一票否决制。
(二)加强协调。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下大力推广重点污染防治设施市场化运营模式,帮助企业不断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三)加强督查。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力度,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