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认识,加强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是提高环境保护整体能力的需要,加强环境监控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实现环境监测工作适应环境管理要求的有效途径。环境监测工作要不断提高监测数据和监测信息的科学性、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环境管理提供强大技术支撑。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中提高说清污染源状况的能力;深化环境质量监测中提高说清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的能力;做好应急和预警监测中提高说清潜在环境风险的能力。
国家环保部为了更好地推进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制定并印发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 〕56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根据该建设标准的总体要求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市要按照“功能建站”质量强站”分类指导”原则,以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为核心,认真组织和落实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作,切实提高我市环境监测能力水平。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环境监测工作,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将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纳入年度环保工作目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保证环境监测部门在人员编制、业务经费、监测用房、仪器配备等方面达到或超过国家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要求,逐步实现监测队伍专业化、监测手段现代化、监测管理程序化、监测服务规范化的要求。
二、明确目标,健全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今后三年,市要以市中心站为环境监测网络中心,纵向形成上承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中连省内其他市站、市环保局其他下属部门,下统各县市区三级环境监测站的环境监测系统内部网络;横向建成与省、市经贸、城建、交管、环卫、园林、气象、水文地质、农林、测绘、遥感等各相关部门相互实现信息共享的环境生态监测系统外部网络;建立起一个组织严谨、结构合理、信息顺畅、核心突出、内外相承、资源共享的市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依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按照环境监测能力现状和实际工作需求,对我市各级环境监测站提出 年的能力建设目标。
1.二级中心站:市环境监测中心
1.1环境空气监测:具备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进行监测并负责设备维护的能力,同时具备对降水、沙尘暴进行监测的能力。
1.2地表水监测:具备河流水质全项目监测的能力。
1.3地下水监测:具备地下水水质全项目监测的能力。
1.4声、辐射环境监测:具备功能区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区域环境噪声以及辐射常规的自动监测能力。
1.5土壤环境监测:具备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能力。
1.6污染源监测:具备国、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监测和机动车尾气监测的能力。
1.7环境应急监测:具备进行污染事故环境应急监测的能力。
1.8环境预警监测:建立覆盖全市的环境预警监测体系,初步具备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连续性监测分析,预测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件的能力。
2.中心分站:属于市属区分站
总体要求:能够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具备水质采样分析、锅炉烟气采样分析、噪声监测、大气降尘采样、煤质采样等的基础监测能力。
3.三级站
3.1各县市各区
3.1.1环境空气监测:具备环境空气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