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要在接到样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演讲。
六、建立健全追溯制度和信用体系
(一)建立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质监、工商、商务等部门要依照全省统一要求,加快建立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按要求纳入全国统一的数据库,并从年 月开始向有关乳制品进货单位提供验证验票查询服务。相关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演讲上注明查询方式,并向有关进货单位提供查询服务。农牧、质监、工商、卫生、食药监、商务等部门要依照省统一安排,结合辖区实际,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为试点,抓紧研究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实现从奶源、推销、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确保在任何环节都能快速区分产品真伪、及时准确溯源、实施产品召回。
(二)健全和完善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
农牧、质监、工商、卫生、食药监、商务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确保产品能够及时准确溯源,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必需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演讲、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凡需要质监、工商等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协助确认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必需协助提供所需信息。一旦发现虚假票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演讲。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者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且情节严重的相关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严格执行不合格乳品召回制度
农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不符合乳品质量平安规范、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平安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平安国家规范、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平安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演讲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置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分工依法监督企业的演讲、召回、销毁过程。
(四)加快食品平安信用体系建设
相关部门要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抓紧建立所有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食品平安信用档案应当包括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以及行业协会的评价、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证机构的认证、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等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有相关信息。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征信、评价、披露、奖惩等项制度,发挥食品平安信用档案对乳品和含乳食品质量平安工作的规范、引导和督促作用。建立健全统一的食品平安信用制度,加强沟通合作,实现信用资源共享。工信、商务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激励惩戒措施,积极推动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要根据食品平安信用档案的记录,对信用良好的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政策扶持、惩办鼓励,并大力宣传;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加强监督检查,并在新闻媒体曝光。要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同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对其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予以严格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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