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强化生鲜乳收购和仓储运输环节监管
农牧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管人员,落实监管责任。要监督生鲜乳收购站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对存在食品平安事故潜在风险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县区政府和监管部门要采取封存、撤除设备设施等措施,严防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监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专门从事食品仓储、运输和物流企业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依照各自监管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设的仓储(含冷库)运输、物流配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农牧部门要对奶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养殖场、饲料仓库等进行重点清查和日常监督。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粮库的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力度,未经同级粮食部门批准,国有粮库严禁存放其他一切食品。各级供销社要加强本系统供销单位的仓储、流通、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严防存储躲藏问题乳粉。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经食品平安监管部门批准,严禁私自存放食品及其原料。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监管,堵塞漏洞,严防三聚氰胺超标的乳品和含乳食品案件的发生。有证据证明运输环节可能存在食品平安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三)强化流通环节监管
工商部门要监督乳品和含乳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问题食品召回、食品经营自律等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质量平安培训,进一步提高食品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食品质量平安水平。要监督从事乳制品批发的经营者严格依照承德市流通领域食品电子备案制度要求,严格执行乳制品备案手续,提供相应批次检验演讲。发现乳制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流通领域食品电子备案制度,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要加大对流通环节乳品和含乳食品质量平安的抽检范围和频次,对乳品和含乳食品中发现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及时查清来源和去向,依法从快采取召回和封存措施。发现销售三聚氰胺逾越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责令料理变卦登记。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从重处分。
(四)强化餐饮服务环节监管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餐饮单位使用、销售乳品和含乳食品监管力度,重点强化以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中乳品和含乳食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对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使用、销售乳品和含乳食品的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抽查。要加强对餐饮单位实施食品平安操作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餐饮单位是否严格按规定贮存乳品和含乳食品、否在使用乳品和含乳食品前进行必要的检查、否在乳品和含乳食品中违法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要加强对餐饮单位落实乳品和含乳食品推销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严格索取、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乳品、含乳食品合格证明等文件、相关推销清单、进货票据等;否如实记录乳品和含乳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否制定并实施原料推销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平安规范。对无法验证真伪的票据,必需及时向质监、工商等部门确认。
(五)强化进出口环节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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