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每年需要完成的农村公益性服务项目,并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农村公益性服务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具体的服务要求。
9、财政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经费。农村公益性事业服务经费按照部门预算要求纳入区级年度财政预算,逐年加大对农村公益性事业的财政投入,并分解落实到具体服务项目。具体按区人民政府批转的《区财政局关于新洲区街镇综合配套改革财政政策和资金筹措意见》执行。
10、完善资金治理办法。对农村社会公益性服务资金(包括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服务资金),由街道办事处或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意见,由财政部门采取国库直接支付的办法直达用款单位。财政对公益性事业不再按服务组织人数的多少安排经费,改按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等办法,直接拨付到公益性服务项目。对重大突发事项,由政府组织实施,财政按规定程序追加经费。
11、公益性服务实行合同治理。由政府承担的公益性职能,要按照“财政出钱,购买服务,合同治理,农民认可,考核兑现”的要求落实。可以向转制后的服务组织,采取委托代理的方式进行;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向有资质的各类服务实体和个人采取采购的方式进行。无论哪种形式,都要实行规范的合同治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公益性服务的运行模式。根据我街实际,转制后街道公益性服务的运行模式原则上采取委托服务制。由街道提出公益性服务项目,与服务组织签订合同,明确经费数额和考核方式。服务组织接受委托后,组织工作人员完成合同规定的公益性服务项目。原事业单位转制为服务组织后,从事公益性服务的组织原则上不能从事与履行公益性服务有冲突的经营性活动,在服务合同中要加以约定。
13、规范考核结算办法。由街道办事处和区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公益性服务合同考核办法,并组成考核专班进行考核。既要考核完成服务项目的数量,更要考核完成服务项目的质量和效果,要以接受服务对象的签字凭证为客观依据。
四、落实配套政策措施
14、多层次、多渠道、多途径筹措改革资金。按照《关于全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财政政策和资金筹措意见》,积极筹措改革资金,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
五、加强组织领导
15、强化领导责任。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切实加强对街镇综合配套改革的领导,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各种矛盾。
16、严格执行政策。要严明纪律,严格执行统一政策,并加强检查督办,及时预防和纠正具体工作中出现的政策偏差。街道行政、事业编制按“鄂编办[2004]27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机构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办文[2005]38号)规定,报区机构编制部门按权限审批。
177、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政策规定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街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