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街属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意见》(鄂发[2005]13号、武办发[2005]15号和新发[2006]5号)精神,积极构建新型的农村公益性事业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对“三农”的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结合我街实际,对街属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1、指导思想:事业单位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坚持市场取向,改革体制,转换机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变“养人”为“养事”,增强社会事业发展活力,提高农村公益性事业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改革治理体制
2、转变单位性质。除农村中小学校、卫生院、财政所(加挂经管站牌子)以及规定的延伸、派驻机构外,其他事业单位要在清退非在编人员的基础上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服务组织。仍保留为事业单位的,在编制治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转制为公益性服务组织的,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整合和转制后的服务组织原承担的执法职能统一由区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原承担的行政职能分别并入街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在街经济发展办公室加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牌子。
3、人员退出事业编制治理序列。事业单位转制后,所有人员退出事业编制治理序列,脱离财政供养关系,其个人档案资料移交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就业机构代管。假如仍在转制后的服务组织工作,由转制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聘用和岗位治理制度,由身份治理向岗位治理转变。
4、建立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及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在职和退休人员都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的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5、核清债权债务。成立工作专班,会同有关部门在转制前对单位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定。按照“锁定旧债,不增新债,明确责任,逐步解决”的要求,对各街属事业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清理。一是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实,张榜公示;二是重估资产,确认债权债务,对已核实的资产要重新进行估价、登记,将现有的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对已无法收回的呆帐、死帐及无法支付的债务挂帐处理;三是各服务中心、各站(所)要采取措施积极清收债权。
资产评估和各种债权债务的确认由区财政、审计部门负责。转制后的服务组织可继续享有原债权,承担原债务,也可采取一定的形式,对原事业单位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托管。根据不同情况,逐步做好资产移交及债权债务处置等工作。具体按照区财政、审计部门有关实施意见操作。
6、加强资产治理。对转制单位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帐面资产和实有资产进行全面核实。保持公益性事业单位原国有资产产权不变,公益性事业固定资产的投资主体不变。建立健全服务性领域国有资产的治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建立“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新机制
7、明确责任主体。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提供农村社会公益性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项目、提供经费、拟定标书、组织实施、兑现合同。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8、确定公益性服务项目。根据政府职能、财力的许可和农民的基本需求,由街道办事处和区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