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可从财政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并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
设立xx市农村公路建设投资中心,发挥其融资功能。“十一五”期间,每年分别由市财政投入200万元,市交通局投入200万元,各县、市政府投入100万元,xx区政府投入50万元,计每年筹集1050万元作为市农村公路建设投资中心的资本金,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相关治理办法由市交通局另行制定)。
积极申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省交通厅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补助以及其他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项目资金,争取更多的项目进入国家和省“十一五”规划。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资金、库区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并从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重点用于山区、库区和贫困乡镇的农村公路建设。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征好、管好、用好交通规费,确保小机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中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治理
的比例不低于60,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以及施工环境保障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所需费用由各县、市、区自筹解决,并无偿提供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中的用地、用水和取土。公路用地内的电力、通讯、广播等杆线由各产权单位自行迁移或升高。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地方税收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足额征收,可由各级政府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再专项投入农村公路建设。
积极落实村级组织“一事一议”政策,鼓励和提倡按每个农业人口每年不少于6元的标准,筹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广泛发动农民利用农闲投工投劳修建乡村公路,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修路积极性。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大力提倡采取个人捐资、受益单位和个人赞助等形式,筹措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有条件的乡镇可依法开发农村公路两侧的土地,取得的土地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各乡镇、行政村可在农村公路两侧大量植树,林业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三、切实加强建设治理,确保农村公路工程质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因地制宜的原则,综合考虑资金能力和交通发展前景,合理制定县际及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优化工程设计,降低工程造价。
坚持先规划、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先示范、后推广的原则,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审批程序。
加强建设治理,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治理制,推行挂牌施工,创建优质精品工程。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治理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建立健全政府监督、业主治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监督、监理覆盖面要达到100。
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地方政府领导负责制。工程竣工后,项目审批部门要组织或委托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和评定,发现问题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加强建设资金监督治理。要严格执行交通部《关于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治理办法》,加强建设项目审计,确保来之不易的资金足额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列支其他费用支出。
四、建立长效稳定的治理养护机制,提高农村公路治理养护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熟悉治理养护工作在农村公路建设和发展中重要作用,牢固树立“建设是发展、治理养护也是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