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组织成立大会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监事会职权:
(一)支持理事会的工作,贯彻本社章程,对全体社员和理事会负责;
(二)检查本社的年度财务收支状况;
(三)督促理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提高工作质量;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全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社理事会家属及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会议召开应由监事长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社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精干高效的下属办事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及股金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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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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