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主任,负责议案办理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加强培训,提高农村(社区)卫生站专业技术人员素质。
从今年
6月开始,连续2年对全市所有在岗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由市卫生局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时间、统一考核标准,结合现代网络手段,通过法律法规教育、理论知识授课、实践技能培训,使全体农村(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基本职责明确、基本技能把握、基本规章制度落实。具体培训工作由各镇区医院负责组织实施。同时,组织农村(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全省统一全科医学培训,获取全科医师资格证书。目前,全市在岗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执业医师)共959人。计划每年培训70个学时,平均每人每年培训费600元,2年共需培训费1,150,800元(每年575,400元);计划2年内组织农村(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全省统一的全科医学培训,共需培训费312,400元。两项培训共需费用1,463,200元(2007年762,800元,2008年700,400元)。具体培训计划与经费预算见表4。建议培训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投入。
鼓励其他个体诊所、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加培训,培训费用自理。
(三)加强监管,规范农村(社区)卫生站职责和服务行为。健全农村(社区)卫生站的治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各种治疗和用药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意识,转变服务方式,积极为辖区内农民(居民)提供巡诊和上门服务,承担本辖区内农村(社区)公共卫生信息的收集与报告任务,协助镇区医院(防保所)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合作医疗等工作,为辖区内农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
(四)增加市、镇两级财政投入,改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气构的基本设置和条件。
1、工作用房的建设和改造
对原有社区卫生站的业务用房面积已达到或接近卫生部颁发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150平方米)的暂不列入改造范围;对于业务用房面积有较大差距的,列入改造之列;其余应设置而未建成的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用3年时间分批建成。其它自然村需保留的农村卫生站其业务用房面积达到标准(40平方米)的,不列入建设范围;未达到农村卫生站标准的列入改造之列。
据统计,3年内需新建成社区卫生服务站共143所,分三年完成工作用房建设,其中2007年建成78所,2008年建成41所,2009年建成24所。具体建设计划安排见表6。
按每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用房150平方米(卫生部、国家中医药治理局颁发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按每平方米950元(土建费用800元/平方米+水电等配套装修费用150元/平方米)的建设标准计算,房屋建设和改造共计需要资金20,377,500元(不含土地费用),分3年投入,分别为2007年11,115,500元、2008年5,842,500元、2009年3,420,000元(见表2-2)。建议按市、镇、村三级财政共同投入,投入比例为市财政50%、镇财政投入30%、村自筹20%。建议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用地每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由当地镇区划拨。
2、完善基本设备配置
对政府确定的行政村(居委会),其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依照卫生部颁发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设备配置标准”配(补)齐。其余自然村必要保留的农村卫生站,依照1998年省卫生厅《1省农村卫生站基本治理规范(试行)》中的“卫生站设备配置标准”配(补)齐。对已经达标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