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居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不得少于20人。村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关心集体,联系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热心为村民服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在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要讨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会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
(三) 移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产生
移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权力机构,讨论决定事关全体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社会活动等重大事项。
移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社区内每个居民小组按5-15户推选1名的比例产生,代表人数一般在15-20人。居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为人正派,处事公道,热心为社区服务。移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出席才能举行。移民社区代表大会的决定,经出席人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移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产生
移民社区村(居)委会是移民社区村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村民会议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移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5名组成,具体职数由有关乡(镇)根据移民社区的规模和工作需要提出指导意见,经移民社区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征得大多数居民同意后确定,并予公告。
移民社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民会议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移民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采取由全体18周岁以上居住在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具体选举按现行的村委会选举和社区居委选举的办法进行。不论是移民社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还是移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要分别投票选举产生,不得先选出成员然后进行分工。
移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由乡(镇)向移民社区组织建设领导小组推荐,也可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村(居)民小组代表联名提名,由社区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在征得大多数居民同意后产生。
移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正式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各职位均实行差额选举产生。可以一次性差额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分次差额的办法,即主任候选人落选的可作为副主任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落选的可作为委员候选人。
移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原则上要求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相应的社会行政管理经验,身体健康,能适应移民社区工作,并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社区成员服务。
移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是移民社区居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实行“四个民主”。要根据移民社区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章程和公约。移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是: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社区居民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物,履行法定义务;对社区成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村(居)民自治章程;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本社区成员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办理本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