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和培训制度
第三十六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政府法制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治理部门联合举办的行政执法上岗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方能上岗执法。
第三十七条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成绩作为评先评优的资格条件之一。考核成绩优秀的,具有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其行政执法资格,重新参加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恢复其行政执法资格;假如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应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
第十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三十八条评议考核范围
各级计生部门及执法人员均应按本制度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十九条评议考核方式
(一)听取被考核部门依法行政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被考核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资料;
(三)现场抽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召开执法人员或行政治理相对人座谈会;
(五)对被考核部门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考试;
(六)邀请人大、政协等有关部门或者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第四十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纳入本单位目标治理。
第十一章计划生育举报制度
第四十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昆区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和治理计划生育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二条举报对象是现居住在昆区辖区内的常住人口和流入人口。主要内容是:
(一)早育、政策外二孩、多孩和非婚生育瞒报、漏报信息;
(二)政策外怀孕瞒报、漏报信息;
(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故意瞒报政策外怀孕、政策外出生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四)政策内怀孕14周以上非法引产,以及非医学需要使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信、来电等方式,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举报,举报人需留真实姓名。
电话举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各办事处计生办办公电话。
第十二章行政规范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四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措施。
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定草稿后,须经局领导统一审查把关。
第四十五条审查把关的重点是:文稿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
第四十六条具体工作人员要对审核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备案,以便日后核查、确认、清理。
第四十七条承办股室及工作人员要及时把握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的问题和不足,为今后工作部署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如确实政策失误,应及时建议废止,并采取稳妥补救措施。
第十三章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昆河镇、各办事处应当对本单位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卷等进行案卷评查。
第四十九条进行案卷评查的标准为昆区人口和计生局制订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第五十条区人口治理办是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工作机构,负责对昆河镇、各办事处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一条案卷评查采用单位自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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