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生育证》。在申请、审核和审批生育行为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病残儿症鉴定的;或者在调查、审核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更改有关材料的。
(三)违反规定签发有关计划生育证件的。
(四)违法法定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五)对群众要求生育的申请材料不一次性告知、不及时受理或逾期不予答复的以及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完毕的。
(六)在查办计划生育案件时徇私舞弊、泄漏案情,造成错案或接受当事人宴请和贿赂,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七)对群众举报的案件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统计法》,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和计划生育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九)违反国家“七个不准”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或财产权的。
(十)收费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时不使用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执法文书和票据的。
(十一)行政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和不履行告知义务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必须实事求是,重调查,重证据,并根据执法过错的性质、情节、影响、后果和主观责任等,确定处理的种类和形式。
对经教育仍多次发生相同或类似的过错,或者有明显故意执法过错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三十三条责任划分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有关责任人分别承担责任:
(一)直接作出该过错行为的具体责任人不经审核责任人和批准责任人审批、批准,或隐瞒事实,致使审核责任人、批准责任人无法识别而造成执法过错的,追究具体责
具体责任人是两人以上的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部门和股室领导对分管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负领导责任。
(二)该执法过错行为经审核责任人、批准责任人审核批准的,分别追究审核责任人、批准责任人的责任;
(三)该执法过错行为是领导指令干预或集体研究、认定造成的、追究领导者或决策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执法过错行为的审查、认定和过错责任的追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首次、影响稍微或尚未造成违法行政后果的执法过错,适用股室内批评的,由本股室执法责任人认定并提出口头批评教育;
(二)适用局内批评通报、减发或停发岗位奖励金、不能评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等次、取消当年晋升职务资格等追究种类的执法过错行为,由局执法领导小组决定。
(三)适用行政处分的执法过错行为,由局执法领导小组认定,依照行政处分的申报、审查、认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构成犯罪的执法过错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和形式:
(一)本股(室)内批评;
(二)本股内批评或通报;
(三)不能评为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等次;
(四)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执法过错追究的种类,可以并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