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规划。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条例》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全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做好全区基层人口学校建设的规划、治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介共同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指导编辑、发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品。
(四)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人口治理办执法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落实本局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对全区各级计生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政案件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
(三)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治理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治理与服务工作,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四)负责做好本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来信来访接待、咨询和受理工作和本系统信访报表的汇总与上报工作。
(五)负责对非凡情况生育审批工作进行审核、办证工作。
(六)负责做好本局行政执法证件的治理工作。
第十四条行政人员职责
(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应当把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本单位和上级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更新行政执法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行政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利用执法之便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办理的法定事项,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和借机刁难。
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及时限
第十五条区计生局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均应以计生局的名义进行。各股室及本局工作人员按职责实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或本局规定的办事程序办事。病残儿鉴定和生育审批及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行政确认、行政收费和行政征收等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各股室及本局工作人员均应在法定期限或本局办事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
(一)各类公文的办理期限应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公文的时限要求规定。
(二)信访的受理、处理时限应严格执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三)重大行政案件和恶性案件接报后应即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四)行政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有两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在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做到持证执法。
(五)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单位秘密和相对人的个人隐私。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各股室应将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区计生局每年对完成执法责任的股室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以及对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执法过错的工作人员予以表扬、奖励,并将落实执法责任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规定职责的,对有关分管领导和股室及责任人进行批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公务员治理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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