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二零零八〕3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称特别扶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稳定低生育水平得到进一步巩固,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突出贡献。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需要社会的广泛关爱和扶助。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构建“富裕阳光之城”的具体实践。实施特别扶助制度,有利于缓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主要内容
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制订的一项基本制度。
(一)特别扶助对象。具有富阳市户籍的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二)特别扶助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自二零零八年开始,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伤病残子女康复。对于符合条件而以前未享受的,以二零零八年为起点发放。对于同时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对象,其扶助金按就高标准发放,不重复享受。在核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三)特别扶助经费来源。特别扶助经费由省、富阳市财政共同负担,在省定最低发放扶助标准内(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5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20元的特别扶助金),其负担比例按省定政策执行,超出省定最低发放标准以上部分的扶助经费,由富阳市市级财政负担。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特别扶助对象的范围和确认条件严格按照省有关政策执行,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按照杭州市定标准执行,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