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时机及后续社会影响、配套措施等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特别要对因实施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数、范围和可能的表现形式及激烈程度等作出评估预测,作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报告,并提交本部门、村(社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审核,报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对需要提交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的评估事项,需提交镇维稳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审核。所形成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2、重大事项实施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
3、群众的反映、涉及地政府的意见、专家的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
4、重大事项实施的风险预测及相关防范化解措施;
5、评估结论。
(四)严格标准要求,科学审核评估。各部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要全程跟踪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过程,严格审核报告,对评估事项作出同意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审查审核意见;对需要提交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的评估事项,要由镇维稳领导小组作出同意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审查审核意见。
各部门要将审查审核意见和决定向本级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各村(社区)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本村(社区)的审查审核意见和决定上报镇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作出同意实施的评估意见:
(1)符合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的根本利益;
(2)应当公示的,已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公示;
(3)经过民意测评,主流民意认同;
(4)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的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在核心问题上无不同意见。
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事项还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群众知情率达100%,反映的核心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主要矛盾化解率达100%。
2、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暂缓实施的评估意:
(1)应当公示的未公示,或者公示的范围比较小,社会稳定存在重大隐患的;
(2)经过民意测评,主流民意暂时未认同的;
(3)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对核心问题的处理意见存在重大分岐的;
(4)被媒体、网络持续炒作形成热点,暂缓实施不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5)存在的重大矛盾和问题暂时无法化解消除,实施有待时机和条件成熟的;
(6)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事项直接利益关系单位和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暂时未得到妥善解决的;
(7)其他暂缓实施的情形。
3、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实施的评估意见:
(1)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
(2)明显侵犯群众利益,与民争利的;
(3)存在大量矛盾和问题不可能解决的;
(4)容易引发相关地区、部门和利益群体连锁反应、相互攀比,将对社会产生明显震动的;
(5)其他应当不予实施的情形。
(五)完善维稳对策,做好全程稳控。对已经评估、审核,付诸实施的重大事项,要坚持全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