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餐饮消费安全,按照国务院、卫生部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决定对我县范围内的餐饮业消费安全开展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餐饮经营者作为餐饮消费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 确保餐饮食品安全卫生。凡在我县范围内的宾馆、饭店、饮食店、点心店、学校及建设工地集体食堂等餐饮经营单位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并将许可证悬挂于店堂内醒目之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无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单位,应立即进行申请办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无卫生许可证从事各类餐饮、食堂经营活动。
(二)建立健全原料采购索证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索票、索证等卫生规范和制度。餐饮经营单位采购各类原料必须向供应商索取发票、进货凭据、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证明,并按规定建立食品原料进货登记台账。
(三)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加强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来路不明、无检疫证明的禽畜肉及其制品。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以及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
(四)建立健全餐具消毒制度、环境保洁制度和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并悬挂或张贴于工作岗位醒目之处。餐饮经营单位要有专用的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公用餐具必须做到“一洗二冲三消毒四保洁”;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保持厨房环境整洁,地面洁净,有专用的加盖垃圾桶(箱);冰箱冰柜有明显的生熟标记,生熟食品必须分箱分柜存放,严禁生熟混放。
二、积极推进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对经营单位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尚未评定食品卫生等级的,应有完整的量化评分表备查。符合评定标准的,要及时评定。
三、自通告之日起,各餐饮经营单位尚未建立食品原料 进货登记台账的,应按通告要求立即建立健全食品原料采购索票、索证等制度,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四、各餐饮经营单位必须在12月31日前,对照上述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完成整改。无卫生许可证的餐饮经营单位应立即停止营业。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餐饮经营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取缔和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二○○七年月日
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