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查清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坚决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县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整治内容
(一)煤矿安全的整治
以加强瓦斯综合治理、矿井防治水害为重点,认真吸取教训。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县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全县煤矿瓦斯集中整治计划和 月 日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现场会议要求,进行专门部署。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有效的综合预防措施,具备瓦斯抽放条件的必须进行抽放。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以及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必须安装运行可靠的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矿井通风系统要合理、稳定、可靠,风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杜绝瓦斯超限作业和无风、微风、循环风、不合理串联风作业现象;矿井要严格按照核定的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各煤矿要建立严格的瓦斯检查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人员和仪器,杜绝空检、漏检和假检现象。要高度重视煤矿防汛工作,切实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物资“五落实”各矿井要有符合实际的防治水害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凡是受水害威胁的小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抓好“五整顿”四关闭”工作。即停产整顿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各乡镇政府和县煤炭管理、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重大隐患排查行动。停产整顿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停产整顿有瓦斯动力现象但未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停产整顿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建、改扩建矿井,停产整顿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关闭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关闭以往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关闭经整顿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关闭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停而不整的矿井。凡“五整顿”矿井,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生产。
已关闭的矿井,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复产、建设(技改)延期等手续,不得提供电力、火工品等开采条件。否则,将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凡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应关闭而未关闭的煤矿,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58号)规定,追究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加大对无证非法矿井的打击力度,严防死灰复燃,严禁整治中的矿井借整改之机违法生产。对有高瓦斯和水害威胁的矿井,要实施重点监察和检查,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违章恢复生产酿成事故的矿井要严肃查处。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三不准”即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准入井,特殊工种无上岗资格证不准入井,不佩带自救器不准入井。凡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措施和管理工作不到位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依法关闭。对在规定日期内未取得或未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由发证机关吊销证照,依法予以关闭。
由发证机关负责核查获证资格。超层越界问题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国家《矿产资源法》核查;否具备实际生产和安全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