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加强对劳动产品的质量管理,利用产品项目优势,打造康复劳动项目品牌。
(五)服务对象的确定。根据目前的相关实际情况。托养服务的对象界定为由家庭供养的处于就业年龄且不在业的轻度智力残疾人、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
(六)一是要有托养服务业务;二是要有适当规模的能产生一定效益的生产经营项目;三是残疾人能够从事全日制工作;四是应当与残疾人建立正式劳动关系。而且,托养服务与就业相结合。建立托养服务与就业相结合的机构。只要达到规定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比例和其他条件,还可以申请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托养机构搞不了生产经营,也可以在机构下面附设托养服务工场、职业康复工场,把托养服务机构中适合就业的残疾人安排在工场就业。
五、切实加强对托养服务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托养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机构。成立由残联、民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编委办、教育局、体育局等部门组成的托养服务工作协调小组。专题研究相关问题,及时协调沟通,解决托养服务工作中存在问题。
(二)调查研究。掌握本地托养服务对象底数和托养服务需求情况;认真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制订符合当地实际、操作性较强的工作方案。
(三)加强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托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审批方面给予支持,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卫生诊疗和精神卫生教育,工商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产品或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托养服务机构进行登记。民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残疾入托养服务工作的开展。各新闻媒体要适时组织宣传报道,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帮助残疾人事业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管理。建立完善委托服务协议制度、托养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岗位守则、托养对象守则、日常工作纪录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家属联系制度等完善的规章制度,使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五)托养机构的服务。建立托养服务机构要选配有文化、懂专业、有爱心、肯奉献的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培养一支良好的服务队伍;要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志愿者参与托养服务。还要建立生活照顾、技能培训、就业训练、康复治疗等方面的服务程序、服务标准。要把残疾人及其亲属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以良好的服务促进机构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