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自学考试、业余自学等各种形式,提高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队伍。严格执行对外包工队的管理制度,防止以包代管。积极组织各矿长参加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组织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参加市级培训,严格落实矿级领导下井跟班、带班制度。
四、实施步骤
自 月 日开始, 年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分四个阶段实施。年底结束。
1查摆问题阶段对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下达隐患问题整改指令文书;组织对各停产煤矿进行现场督导,督促企业完善软硬件条件,加快办齐证照步伐;督导已确定关闭矿井严格按照关闭矿井标准,依法、依规关闭到位。以上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全力搞好配合。
2整顿治理阶段针对查摆出的隐患问题。层层推进,狠抓整改工作落实,力求提前完成整改任务。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顿,排查隐患,并逐级上报。
3市级验收阶段由市安监局牵头。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对仍然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井强制进行停产整顿。通过停产整顿,凡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可批准恢复生产;未具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继续停产,甚至关闭该矿井。治理整顿结束后,将关闭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4迎接上级部门验收阶段全力以赴为迎接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产煤县政府要成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工作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努力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明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头。落实领导包煤矿制度和驻煤矿瓦斯督导组工作职责,产煤县政府要经常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加大督导力度。对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进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建议同级政府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确保整治效果。各产煤县政府要按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对照工作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务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进一步推动我市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高。
(四)市安办将于 年 月对各产煤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