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教育、培训、 考核、管理
第五十三条 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担任科级干部上岗后要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
2、支持和鼓励干部在职攻读学位,提高科级干部大学本科学历的比例。
3、有计划地选送科级干部到发达地区参加干部学习培训和考察活动,开阔眼界和思路。
4、加强外语、计算机等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适应办公自动化的要求,提高干部的现代管理技能和水平。
第五十四条 坚持干部考核制度。
根据旗委《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完成干部考核工作。干部考核材料归入干部管理档案。
第五十五条 实行干部审计制度。
按照干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财务、基建、资产、产业、后勤等主管财物的部门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实行届末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归入干部管理档案。
第五十六条 完善干部交接制度。
根据旗《党政领导干部离(任)职交接制度》,在干部任免决定下达后,应在两周内做好岗位交接工作。
交接内容为:由本人负责尚未完成的重大事项及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单位内部经费收支情况和经办程序;移交主要工作文件及有关财物的帐目和清单。
新任领导对交接工作负责,如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其上级领导提出并协助解决。
第五十七条 完善干部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科级干部、后备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内容包括:干部基本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综合考察材料等。
第十三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待遇;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旗委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某个干部;
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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