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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

察谈话记录等归入组织人事部门的文书档案。
  干部任免审批表由旗委组织部门根据任免文件填写任免决定并加盖印章。
  任免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及时完成干部档案中职务变更的续填和干部名单的更改工作。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任用苏木乡镇党委、政府、旗直部门及事业单位党政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职务。竞争上岗适用于苏木乡镇、旗直部门、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内设机构人员的调整安排。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进行。
    第三十九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干部任用工作条例》和本细则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在旗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发布公告;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旗委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旗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笔试、面试;
     (4)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5)旗委讨论决定;
     (6)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章 交流与回避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1)交流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适合担任更重要领导和需要压担子培养的;到基层或综合部门锻炼、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一个地方或者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2)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苏木乡镇、旗直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交流可以在苏木乡镇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苏木乡镇之间、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旗委及组织部门在考察、讨论任用干部时,凡与考察(任用)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纪检、财务、审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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