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责任人50~200元/次,责任单位主管50元/次。
第五十九条 井下ф1.2m及以上绞车的日常使用运转检修划归机电工区管理;55kv及以下电绞的安装(包括打地锚、支杆、上安全设施),划归运搬工区(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除外);专门供皮带使用的小绞车由皮带工区负责日常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考核。
第六十条 副井口管理:井口台、围栏、安全门、信号室、摇台、推车机、泵站管路及文明卫生由运搬工区管理,其余由机电工区管理。
第六十一条 井下巷道修护,除采掘头面职责范围以外的,由联采工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考核。
第六十二条 井下压风主干管路的安设回收(包括管子装运)与日常管理,由机电工区负责;掘进头压风管路由掘进工区安设与管理;其它临时性用风地点,由联采工区运送塑料管理至交接位置,机电工区提供管路连接件,交用风单位安设与管理。否则,由此造成漏风,质量标准化不达标,影响生产,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处,责任单位100~500元/次。
第六十三条 井下临时性水点的建立与排水,按巷道文明生产职责范围划分,并随着巷道文明生产范围的变动进行移交,并按有关规定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某某煤矿原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某某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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