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失地农民生活保障
创业平台、寻找就业机会。应积极创造条件,主动为失地农民开发就业岗位。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大力发展服务业及适合失地农民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一是政策支持。取消政策限制,对因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允许、鼓励其进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从征地补偿费中划出一块,建立个人帐户,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使他们老有所养,无后顾之忧。
二是资金保障。采用政府、村集体、农民个人三者共同承担,农民从劳力安置费中拿一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补偿费中拿一点,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拿一点的方法,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资金问题。各级财政应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投入,尤其是增加用于失地农民低保的专项资金。
三是就业保障。按照城镇下岗职工的模式,把失地农民纳入再就业保障体系,让他们享受城镇下岗职工同等的优惠政策;保证失地农民在找不到工作时,能够享受到城市下岗失业职工同等的社会援助。
四是对失地农民中的特
作为 省、市、县三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人大在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方面,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三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主动地把这一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把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人大工作的根本目的;把是否保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这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大农业与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落实。笔者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履行职责,保护农民权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人大要把这一问题作为“防震”工程来抓。
失地农民问题,掩盖着许多不安定、不稳定因素。他们的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处理,这一批农民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城市化、工业化浪潮中新的困难群体,将给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新的隐患。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防震”的高度,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监督力度,推动政府制定有力措施,解决积累的矛盾,防止产生新的矛盾。人大要发挥自身优势,尽快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立法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最主要的工作,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农民应有的合法权益及法律保护措施,这是在保护农民权益问题上的治本之策。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督促政府转变观念和职能,明确赋予农民以土地权利为核心的财产权利,赋予其平等的社会地位与平等的社会权利,特别要督促政府抓紧建设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网:将土地收益的一部分、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加上一部分财政补贴,用于构筑稳定、可靠的社保基金,并建立专门的保障基金账户,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2、人大要把这一问题作为“富民”工程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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