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组织的日益发展,协调好与各类社会组织的关系,必然直接关系到居委会的工作基础、管理方式和资源组合。
**市普陀区甘泉路街道到1999年,共有35个居委会,街道区域内约有630家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团体组织约39个。经调查,总结出居委会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居委会与行政性的社会组织的关系,这些组织包括爱卫会、红十字会、计生协会、残疾人协会、双拥协会、科普协会等。因为这类组织的工作与街道的行政工作往往熔于一体,所以,居委会与这些组织的关系多体现为行政性的关系,即接受这些组织所委托的工作,帮助这些组织履行职责。二是居委会与新兴的社区服务和中介组织的关系,这些组织包括街道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居委会自愿者组织以及社区服务中心等,街道要求贯彻政事分开,居委会干部不直接参与社区服务的具体事务,但是有权指导这类组织的活动和工作。三是居委会与本地区企事业单位的关系。居委会一般通过“党建联谊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等组织形式,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较之与其他单位的关系,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更为密切,它能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四是居委会与民间社团组织的关系。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生活日益活跃,民间性的社团组织不断涌现,如业主委员会、癌症俱乐部、青少年外语角、老年拳操队等。这些组织有的是街道或居委会倡导组建的,有的是自发组织的。它们一般独立活动,与居委会的关系比较自由,不存在领导或指导关系。但是,由于这些组织直接联系着社区居民,因而,有些居委会会有意识地联系这些组织,努力使这些组织成为居委会社区工作的重要支持力量,为此,居委会往往会有意识地提供一些方便,甚至会到街道为这些组织争取少许的活动经费。
上述四类关系,实际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行政性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如居委会与行政性的社会组织的关系、与社区服务和中介组织的关系;二是非行政性的协作关系,如居委会与本地区企事业单位的关系、与民间社团组织的关系。前一种关系对居委会的工作影响是双向的,一方面是增加了居委会的工作内容,而另一方面则是使居委会职能的实现方式得到改善,因为,社区服务和中介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往往与居民的生活直接相关,通过这些组织,居委会能比较有效地解决居民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对居委会来说,后一种关系具有比较积极的意义,因为,在与社区中企事业单位所建立的联谊和合作关系中,居委会往往能从这些企事业单位中获得一定的物力和财力的支持;而在与民间性社团组织
的联系中,居委会则能够扩大与社区居民之间的沟通,密切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并使这些组织成为居委会工作的积极的组织力量。
在居委会与各类社会组织所建立的关系中,居民区党支部或党小组扮演了比较重要角色。这一方面与居民区党支部是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有关,另一方面则与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有关,例如,居委会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党建联谊会”的形式出现;而居委会与各类民间性社团组织所建立的关系,则与居民区党员在其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密切相关。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居委会与基层政府、居民区党支部以及各类社会组织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从全局来看,居委会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居委会实际性质。一个完全自治的居委会与居民区党支部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的关系将是另一类景观。
(四)、居委会与社区居民居委会是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层群众,即社区居民是实现基层自治的主体力量。因而,从理论上讲,居委会的生命力在于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居委会与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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