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阶层分化是不充分的”(第5页)。因此,它“提出了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占有状况为标准来划分社会阶层的理论框架。组织资源包括行政组织资源与政治组织资源,主要指依据国家政权组织和党组织系统而拥有的支配社会资源(包括人和物)的能力;经济资源主要是指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文化
(技术)资源是指社会(通过证书或资格认定)所认可的知识和技能的拥有。”(第8页)。这样,虽然没有彻底否定和抛弃马克思主义的人与生产资料关系的标准,但是通过把这一标准从中心位置上拿下来并淹没到众多的其它标准中,已经在体系上改弦易辙。它在反对“简单地照用”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理论(第4页)的同时,基本上采用了韦伯的社会分层与流动理论。这样的阶层论并不是可以等同于马克思主义阶级论的阶层论。
当前,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我国并存。除了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和劳动者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以外,还有雇工和不雇工的两种私有制。在雇工的私营企业中,雇主在生产过程中直接占有雇员的剩余劳动,通过商品交换变成剩余价值。在市场中,特别是在股票市场中,大大小小雇工和不雇工的私有者[1]再运用智慧把已经存在于社会上的剩余价值尽可能多地捞到自己的钱袋中来(他们的代言人把这说成“创造”财富。其实这不过是对已被创造出来的财富的再分配而已)。在当代社会,合法的剥削基本上是依靠生产资料私有制(公有制企业通过承包、租赁等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化公为私,可以看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不充分或不完全形态)[2]。列宁说:“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3]不考察人们同生产资料的关系,就划不清阶级,就弄不清楚谁拥有剩余劳动吸吮器,谁创造的剩余劳动被别人吸走,就不知道谁在上,谁在下,谁是剥削者,谁是被剥削者。此书把人们同生产资料的关系淹没到众多的其它标准中,最大的作用就是淡化了剥削,掩盖了剥削。不提阶级,掩盖剥削,代表了谁的利益呢?我们可以从此书的以下观点做出判断。
一,它认为人与人之间应当有高低差别,社会分层现象是合理的。它说,人们应该“认可合理的阶层分化机制和层级体系。”(第64页)“客观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社会阶层对地位等级分化的认同,及其强烈的上升社会流动愿望,既有利于现存社会秩序的维持,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第34页)因此,“当前已经出现的社会经济等级分化秩序”应该“合法化和稳定化”(第34页)。不但如此,“现代社会的阶层分化机制以及由此形成的阶层结构”还“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第65页),自然应该永世长存。
二,它认为产业工人处在十个社会阶层中的第8层,处在五个社会地位等级中的第4等即中下层(上有“中中层”,下有“底层”,见第9页)是合理的。产业工人个体应该脱离这个位置向上爬,而产业工人整体却应该在这个位置上“稳定化”(第34页)。
三,要求“充分肯定私营企业主阶层的作用”(第119页),认为私营企业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有力推动者和主要组织者”(第86页),是“主导阶层之一”和“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性力量”(第86页)。这个阶层的“主导性”作用和“主导性”社会地位应当得到“明确”和“社会认同”(第86、87页)。执政党要想发展经济就必须把自己的社会基础向经理人员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倾斜”,即把这三个阶层作为自己的主要社会基础,如果不实行这种“倾斜”,就不能“实现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