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食品安全日益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近几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随着食品加工过程中化学品和新技术的广泛使用,新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尽管现代科技己发展到了相当水平,但食源性疾病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仍然严重地危害着人民的健康,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最关注的卫生问题之一。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食品安全涉及人类最基本权利的保障。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占有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食品种类越来越丰富,产品数量供给充足有余,在满足食品需求供给平衡的同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假冒伪劣食品频频被曝光,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群发性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国消费者关注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指出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二、我国主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我国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正式生效,《食品安全法》呈现的特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确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强化经营者的社会责任、食品添加剂必须安全可靠、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于2009年7月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09年7月20日实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在《食品安全法》规定风险评估、体现预防为主、科学监管的指导思想基础上,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情形;建立食品批发零售销售记录制度;详细规定了召回制度;细化了食品附件制度;明确了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
三、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长期以来,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有关劣质食品的报道层出不穷,比如说关于劣质奶粉、劣质面粉、劣质大米、劣质豆制品、染白粉丝、注水肉、苏丹红,福寿螺、毒火腿、瘦肉精、毛发酱油、黑心月饼及2008年9月份曝光的“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一起起怵目惊心,轻者致病,重者导致死亡。各级监管部门针对于此的执法检查,始终没有停止过,并在每年的元旦、春节、国庆、中秋等重大节日期间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同时也查处了不少违法单位。但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健康,时时令我们提心吊胆。
我国曾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件:(一)1988年初在上海发生的因市民食用受到污染的毛蚶而爆发的甲肝大流行事件,当时患者达31万例,造成不少人员死亡,上海市民出行(指到外地)受到限制,食品出口遭到退回,经济损失惨重。(二)2008年6月发生的新生儿从出生起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