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处理掉就好了,没有必要讲究细枝末节。认为办案程序越简易越好,监督越少越好,自由裁量权越大越好。部分民警包括领导干部,规范执法意识不强,对一些规范执法的制度,认为是自讨苦吃,不胜其烦,怨气冲天。这些旧的、不合时宜的执法观念多年来一直困扰着我们的公安工作,阻碍了公安法制建设的进程,制约了执法质量的提高,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无数诉讼事例证明,较多行政复议案件的败诉,不是我们的处罚不公正或实体上存在问题,而是在一些非常细小的程序上不到位或不规范,比如告知不规范、送达回执没有签名、审批时间前置、笔录和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当事人核对笔录意见表述不规范等,导致案件最终败诉。这些教训足以使我们警醒:在现代法制社会里,程序已被提到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增强程序意识势在必行。
(三)证据意识欠缺。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也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一些民警证据意识淡薄,对证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取证水平不高,制约了公安机关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现为:一是取证主体不合法,如单人取证、办案人与鉴定人同一、同一案件中既当证人又当办案人员等情况不是个别现象;二是证据形式违法,如对证人使用讯问笔录,继续盘问期间使用讯问笔录等;三是取证程序违法,表现为先取证、后立案,先告知拟处罚决定,后取证;四是取证手段违法,在材料中反映为使用指供、诱供,取证前未告诉相关人员的权利和法律责任,未表明身份等情况;五是取证手段简单,过分依赖言词证据。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的问题之所以成为顽症,根本原因就是这种思想长期左右着民警的思维。另外我们的取证工作上还存在讯问笔录意思模糊不清,抓不住要点,自说自话,对现场证据固定不及时,对一些佐证材料不认真加以核实等问题,极个别民警甚至仿造、编造证据。这些现象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质量的提高。
(四)诉讼意识不强。在刑事执法活动中,诉讼意识相对较强,民警基本上能够按照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案件;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集调查和处罚权于一身,受到的制约与监督相对弱一些,诉讼意识相比之下普遍比较淡薄。一些基层领导和民警甚至认为行政案件的办案程序太多太繁,工作量大,既浪费时间又浪费精力,一个简单的行政案件没有必要搞得如此复
在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国内外大环境中,这些传统的执法观念和思想意识已严重阻碍了公安机关法制化进程,制约着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公安机关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起着消极作用。不仅会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的全面进步,而且不利于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树立现代执法理念,端正执法指导思想,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一)牢固树立人权意识,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执法的首要位置抓紧抓好。人权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早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针对封建的神权和王权思想,提出了“天赋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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