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联合检查组搞成部门的工作组部门的工具。
从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来说大致有如下几种主要形式
一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这是对政府进行全面监督的基本形式。根据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经验对工作报告还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划分为四种有的是政府的全面报告有的是一个系统的报告有的是部门报告有的是专题报告当然还包括听取和审议两院的工作报告。从年到年代后期没有报告通不过的事情。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代表素质的提高代表参政议政能力的加强最近两三年有的地方出现了报告通不过的现象。既然要对报告进行表决就有可能通过也有可能通不过。一旦报告通不过怎么办从理论上说报告通不过就意味着对过去的工作不满意或者对今后的工作意见不批准法律后果是相当严重的。但现在有的报告通不过的原因比较复杂还不能这么简单处理。可以考虑适当的时候重新作工作报告。如果工作报告再通不过恐怕要考虑报告人的辞职问题。
二是询问和质询。询问是了解探求的意思当然也有批评但不严厉也没有严格的程序即问即答全国和地方询问用得多质询既有探求、了解的意思也有责问的意思,比较严厉一些。法律为此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包括提质询案的主体经过主席团同意答复质询案的场合等。
三是罢免。罢免案是人大监督一府两院最后的也是最严厉的手段。罢免程序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年到年的组织法写得都比较简单规定主席团、十分之一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一府两院领导人员的罢免案,然后由主席团交付表决。为什么写得简单没有经验。因为从年开始各级人大都没有罢免过谁。从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罢免案开始启用。实践显示出原来的程序比较粗跟我们党的传统政策不够吻合。年根据实践经验按照我们党的传统干部政策完善了罢免案。现在罢免案是分两种程序第一种主席团、十分之一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案。提出来以后如果看准了可以交付表决有的看不准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弄清问题后再决定是否交付表决。这个程序跟我们党的传统做法就一致了。罢免案程序比选举程序规定得严格不能轻易用要用也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程序体现党的干部政策。
四、关于代表执行职务
代表法根据宪法、有关组织法对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作了集中、系统的规定。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一)人大代表职务的性质
“人大代表是政治性职务”。人民通过选举把属于自己的国家权力委托给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的职务就它的性质来说是参加国家权力的行使。人大代表不是一般的“英模代表”、“先进工作者代表”而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因此代表执行职务是一种政治行为是一种政务活动。
人大代表执行的职务是一种常任务性职务。代表不仅要在会议期间做好代表工作闭会期间也要开展代表活动依法履行职责不能当“会议代表”、“挂名代表。”
人大代表执行的职务是一种兼职职务。与国外专职议员不同我国实行兼职代表制。各级代表来自各条战线、各个方面绝大多数代表职务不是专职而是兼职的。兼职的优势在于联系群众贴近实际由此也就能结合本职工作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代表执行职务要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参加代表大会与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
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职务。这一方面要求代表在认真参加本级人大会议切实行使好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另一方面也要求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开展活动贯彻执行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会议上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必要准备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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