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征求各地意见大多数地方人大不同意改为正职提名。现在看来副职实行差额选举没有发生什么问题。从几次省级换届选举的结果看党委提名的人选绝大多数能够当选没有当选的大体在百分之二左右比例很小。总体说这应属正常现象。第一说明党委和组织部门工作是认真、扎实的。第二人大代表尊重、信任党委的提名。第三代表提名当选的是对党组织提名的补充体现着党组织的主张同群众意愿的结合。
()代表是否可以跨团联名提出候选人。以往有的地方不允许代表跨团联合提名认为这是“非法串联”是非组织活动。这种看法不妥与法律的精神不一致。地方人大开会组织代表团目的是为了充分审议讨论问题便于会议的组织不是为了隔离代表限制代表权利。既然允许代表联名跨团联名是情理中的事。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时不同选区或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联合酝酿、提名候选人说的就是可以跨团提名。对代表在选举中的这一活动一定要慎重对待如有些事情做得不够妥当也要多做说服、引导工作不要轻易定为非组织活动、非法活动。
三、关于人大监督
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进程中的重大课题。在国家的各种监督机制中人大的监督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监督是一个老题目也是一个目前没有完全解决好有待于在党的领导下从制度上进一步探索的问题。人大监督要依法把握住监督的内容和监督的形式。就监督的内容来说一项是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再一项是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有实体内容又必须有跟实体内容相适应的形式。
我们的宪法、组织法、议事规则规定了一些监督的形式。从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来说大致有这么几种形式
(一)违宪监督。现在已经确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一直到政府规章。立法法已经规定了备案制度。备案就是各查以被动审查为主主动审查为辅。主动审查是送过来的东西要先看一遍有没有问题都要有一个说法。被动审查是送过来以后分类、装订、存档。只要在有效期间什么时候发现问题都可以追究。现在全国人大、地方人大的现状人力、财力情况只能实行以被动审查为主的办法但是不排除对某些特定的法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从全国人大的备案来看现在已经
(二)对法规的批准。从立法上讲批准是两类一类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要报上级人大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通过了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这个批准既是立法程序的最后一道,也带有监督的性质。还有另一种就是较大市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来批准。但是对这个批准做了两个限制:一个是时限的限制必须在四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意思是两次常委会要解决问题不批也要告诉人家不要都拖着。第二个是内容的限制只做合法性审查不要在文字细节上纠缠不休。
(三)执法检查。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这个决定以后执行了九年执法检查搞得比较普遍也是有成效的。现在看到的一个问题是要把握住执法检查的主体和对象。检查主体是谁是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是不是检查主体不是专门委员会是协助常委会来做执法检查不是一个独立的检查主体。主任会议是不是也不是。一部分代表一部分委员也不是主体只能是人大常委会。客体检查对象是谁呢对象就是政府和政府的部门现在发现一个现象搞所谓“联合检查”组织人大、政府和部门的联合检查组检查群众的守法情况这种联合检查组和执法检查的初衷是相左的执法检查是人大检查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不是检查公民、法人、组织的守法情况。不要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