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实现党管干部一是选择干部时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充分走群众路线使选拔的干部真正是优秀的、群众拥护的干部。二是在向人大推荐后要做过细的工作如实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党组织推荐的人选,一般都是经过认真考察反复研究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作为人大代表要信任党组织推荐的干部如发现问题要以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提出来不能采取自由主义的、不负责任的态度那样做对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都是不利的。
关于差额选举
实行差额选举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迈出的重大步骤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差额选举是经党中央提出并在党内实行然后推广到国家政权机关的选举。法律关于差额选举的规定,体现着党管干部和群众选举的统一。这是差额选举的基本立法精神。
()关于地方国家机关
领导人员候选人的提名。地方组织法对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候选人规定了两个提名的渠道一是大会主席团提名,这是地方党委根据党的干部任免条例,经多方面考察、协商确定的人选,通过主席团提出的。二是代表联合提名。地方组织法原来规定,代表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对此曾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要求取消代表联名提名认为这是对“党管干部”的冲击另一种是认为代表联名提名是代表的民主权利不能取消。应当说选举和任命的一个区别就在于选举人有提名权。代表享有提名权是人民群众国家主人翁地位的一个体现。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在继续肯定可以联名提候选人的基础上根据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不同对代表提名所需的联名人数作了调整。规定省级人大代表人以上、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人以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人以上可以联名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候选人。这样规定比较合理也比较规范。
()关于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的选举。地方组织法考虑到正职选举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对正职选举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时“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出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绝大多数因提不出差额实行的是等额选举。这种情况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还将继续存在。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对这一问题有种意见一是要求删去正职也可以等额选举的规定二是认为对正职无论是否提出差额都应实行等额选举三是既然原来的规定比较灵活并不是要求非差额不可可以不作修改。因此对正职选举仍维持了原来的规定未作修改。这个规定的立法原意是正职一般要实行差额选举这是作为原则体现出来的同时考虑正职候选人不太容易提出来因此规定了一个例外即提名只有一人没有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情况下可以等额选举。
()关于政府副职领导人的差额选举。政府副职领导人要不要实行差额选举有一些不同意见。修改地方组织法时一些同志主张政府副职领导人由正职提名人大决定。这个意见不无道理。如国家从一开始就确定这样的法律制度不是不可以。问题是国家从年开始就确立了两种不同的提名方法并延续至今。改为“首先组阁“多数地方人大的同志不赞成。修改“两法”时法工委就此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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