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选举法组织法代表法辅导材料
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领导国家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二是,紧密依靠群众。马克思说,理论一经为群众掌握,也会变成物质力量。毛主席说,
代表先进阶级的正确思想,一旦被群众掌握,就会变成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既然我们的宪法和法律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特征,它就应该、也一定能够为人民所自觉掌握和遵守。因此,把宪法和法律交给群众,让群众掌握宪法和法律武器,自觉地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人人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并且同违反宪法、法律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最伟大的力量,也是我们的优势所在。关于选举法、地方组织法
和代表法的几个问题
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是体现和贯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法律。现就三个法律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一些介绍
一、关于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规定在选举法和组织法中选举工作的具体制度是这些原则的体现。这些原则是
(一)普遍性原则
普遍性原则体现的是具有选举权利的公民非常广泛或者说国家权力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此规定我国具有选举权利的选民占十八岁以上公民以上。
(二)平等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选举中的体现包括两层含意:一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二是相同数量的选民应当选举大致相同数量的代表。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行使选举权利的主体是广大选民。因此由选民选举代表称为直接选举。由代表机关选举上级代表或国家公务人员对选民来说隔了一层或几层因而称为间接选举。一般来说直接选举的层级越高民主程度越高。我国年选举法规定乡、镇一级人大实行直接选举。年修订选举法根据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状况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重要步骤。今后是否进一步提高直接选举的层级取决于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
(四)差额选举原则
差额选举是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选举制度。五十年代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是等额选举即候选人和应选人名额相等。一九七九年修改“两法”将等额选举修改为差额选举。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重要步骤。差额选举制度受到群众和代表欢迎原因是第一它给了群众和代表挑选余地得以好中选优。第二它把竞争机制引入选举对干部是一种激励和鞭策。
(五)无记名投票原则
二、关于选举任免权
选举和任免的实质,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权力委托给自己信任的人。这里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决定代理人选、罢免、撤销职务等。
关于党管理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的关系
地方组织法关于选举的规定体现着党管干部和人民依法选举的有机结合。坚持党的领导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原则是实行改革、促进发展、维护国家稳定的政治保证。这是一个重大原则。但党的领导不是代替国家政权的职能。党管干部体现在人大依法选举和任免工作中是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不是直接任命干部。党管干部与人大选举任免干部都是为了保证干部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人民服务。两者是相互促进而不是相互排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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