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能够有效地进行。
()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权,充分发挥地方因地制宜地发展本地方的建设事业的主动性、积极性,以有利于加快全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同时行使自治权,也就是说,它们享有比同级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更大的自主权。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有利于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加速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又有利于抵御外来的侵略与颠覆,保障整个国家的独立和繁荣。
总之,我们这种国家政权形式使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手中,这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们的国家比较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克服各种困难的可靠保证。
三、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切实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
党的十五大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领导作用,从指导思想上实现了执政党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国家政权运作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了国家根本法的保障。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党要坚持依法执政,最根本的是党要坚持依宪执政。因此,学习法律,首先要学习宪法;增加法制观念,首先要增强宪政观念;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尊严,首先要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由于宪法的许多规定主要是依靠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去执行的,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好宪法,熟悉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严格依照宪法办事,真正把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依法治国,必须维护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是宪法确定的一条基本原则。江泽民同志指出“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国家的政令和法制的统一是一个重大的政治原则问题”。我国是一个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就不能依法维护国家的统一、政治的安定、社会的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需要强调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否则,就会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妨碍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因此,立规矩“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做事情“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为了保证宪法的实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立法法还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违反宪法、法律的审查,作了具体规定。我们这种宪法实施监督机制体现了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当然,宪法规定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才能更好地运作起来并落到实处,这是我们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认真加以研究的问题。话说回来,从根本上保证宪法的实施,还是要讲老传统,主要靠两条: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在我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又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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