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决定:在我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们的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也是整个宪法的基本精神。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即社会主义民主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统一的,同坚持改革开放也是统一的。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就是最终废除压迫和剥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共同富裕。我们党的唯一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讲改革开放,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归根到底,也完全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从多层次体现出来的,主要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国家权力。()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行基层直接民主、群众自治,群众自己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办理,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法律上、事实上广泛的、充分的、真实的自由和权利。在这方面,第四个宪法修正案根据党的十六大有关精神,作出了两条重要的规定:一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二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在人民享有的“一切权力”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国家权力,以此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和方针、政策能够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掌握国家权力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来体现和保障的。
宪法第一条规定的我国的国体,表明了我国政权的广泛基础和民主性质。
列宁说过“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就是一种高度民主的国家形式、国家形态,它保证人民享有资本主义民主所无法比拟的高度民主,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保证各项事业的发展符合人民的意见、利益和需要。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
国体总要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制度来体现、来保证。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它的常委会。萌芽于革命战争时期、建立于五十年代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全国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们党在政权工作中走群众路线的最好、最有效、最重要的形式。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是
()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愿、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至关重要。
()各级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以求真正集中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是审议、决定全局的、长远的、重大的问题。它并不代替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职权。在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以便各个国家机关各司其职,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使国家的各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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