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选举法组织法代表法辅导材料
从法理上说赋予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有双重意义一是为了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正常运转。二是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务不因履行职务受到打击报复。
我国法律对代表的保护比外国范围宽。但这不能理解为法外特权。代表违法、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追究。只不过有一个特别程序。人大常委会在审查许可请求时原则上是不审查证据或判断是否应采取强制措施以免影响司法机关正常工作。如发生错捕错判则由司法
执行职务的时间保障
兼职代表制势必发生一个保障代表从事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问题。从实际情况看会议期间一般不存在时间保障问题。闭会期间问题较为突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外企增多、私企增多、国企也有严格责任制难度进一步加大。
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参加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这是确定给代表所在单位的一项义务。在本职工作时间与执行代表职务时间发生冲突时人大代表有权将本职工作时间让位于执行代表职务时间。当然应尽可能妥善安排。
需要说明的是给予时间保障的代表活动应是由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安排的。一般地说代表自己安排的活动应在业余时间进行。
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
兼职代表制还带来一个工资待遇和补贴问题。我国实行单薪制人大代表的经济来源是其本职工作而不是代表职务。
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安排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对于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农民、个体劳动者等国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补贴和物质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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