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关系。
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享有一定权利同时承担一定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都是法定的不是个人赋予的也不能被任何人剥夺。这种权利与义务也是不能割裂的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也不能不讲权利只讲义务。
组织法和代表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人大代表的权利既包括开会期间的各项权利也包括闭会期间的权利。既规定了代表的权利的类别,也规定了行使权利的程序。需要说明的是组织法和代表法所规定的若干代表权利同时也是一种职责如参加会议、参加审议、参加表决同时也是一种义务和职责。权利的行使也是义务和职责的履行不能随意放弃放弃就是失职。这和一般民事权利不同。如代表法规定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大会会议的要终止代表资格。
此外组织法还专门规定了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等。
集体行使权利和发挥代表个人作用的关系。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用形象的话来说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每个细胞充满活力代表大会才会有生气、有活力。全国万代表是国家的中坚力量充分发挥作用对国家的稳定、发展作用巨大。
另一方面代表参与的人大各项权力的行使参加审议和决定的问题都是关系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的、根本性的问题这就要求人大在决定问题的方式上必须采取合议制的方法集体行使权力经过来自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的代表以民主的方法充分讨论最后按多数人的意志决定问题。对此宪法和组织法都规定了表决规则审议法律草案和其他议案无论大会还是常委会都要以全体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内部个人或少数人都不能决定重大问题。
(三)如何理解和执行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为保障代表履行职务组织法和代表法规定了对代表执行职务的几项保障制度。
⒈关于言论免责权
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就是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保护。这里的各种会议包括大会、列席常委会等发言和表决都不受法律追究。
从法律上确立言论免责权出发点是为了保障人大代表自由表达意志。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出来行使国家权力的代
表只有他们能够正常参加人大的工作和活动在审议议案、讨论重大问题时能够讲真话、讲实话实事求是地反映社情民意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不因个人言论和表决行为而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
代表应邀列席选举单位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适用此规定。
关于人身特别保护权
组织法和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如果是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
除未经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外未经许可还不能采取劳教、监视居住、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如果对乡、镇人大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执行机关应立即向乡镇人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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