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保持清醒的头脑,对于我们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推动法院事业的长足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同时又处于“矛盾凸显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存在非常有利的条件,又面临着繁重的任务和压力。在新的形势下,党和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法治建设尤其是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理念、司法能力面临着新的、重大的历史考验。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矛盾是相对滞后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日益增长的需求。如何切实做到司法为民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长期以来,在司法为民问题上存在两个误区,一是司法万能论,认为法律和法院“万能”,可以在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作用,应扩大法院的社会调控职能,把所有纠纷都纳入到法院的调整范围内;二是司法消极论,认为在社会转型期,政策变化剧烈,利益纠葛多元化,法院在调整诸多社会关系方面无所作为。前者忽视了法律和法院仅仅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没有考虑法院作用的有限性和法律调整方法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而后者则片面缩小了法律和法院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产生的深刻影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为法院进行准确功能定位指明了方向。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回应和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进一步揭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体现“司法为民”的一面,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突出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的矛盾。只有坚持司法为民宗旨,我们才能理解为何要文明司法,为何要平等待人,人永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诉讼过程亦同样如此。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司法为民的内涵,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用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努力克服在司法功能认识上的“万能主义”和“消极主义”,用好、用足裁判权,通过个案纠纷的解决来维护社会正义,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公正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秩序,因而法律必须实现正义,方能实现秩序。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依赖于法的适用。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主体多元,评判标准多层化,矛盾冲突较多,大量纠纷涌入法院,整个社会对公平正义的司法需求日益增强。人们不仅要求裁判结果的公正,还要求裁判过程的效率和程序公正,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只有程序上的公正,才能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才能为广大社会主体提供普遍性、一致性的行为规则,使他们获得明确的行为指南。如果裁判过程和结果因人而异、因案而异,人们就会陷入对法律的迷茫中。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我国司法制度设计走向和司法实践运作提供了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为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不仅要实现实体公正,还要实现程序公正。即不仅要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做到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准确,实体处理得当;还要实现诉讼过程的公正,做到审判公开,依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