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建设小康乡镇经验总结材料
滥、领导职数设置过多过滥、财政供养人员过多过滥,已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在全市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乡镇发展的快慢,直接决定全市发展的快慢。本次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在调整机构设置、优化人员队伍的基础上,建
立布满活力的乡镇行政、事业治理运行体系,使得乡镇行政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得到优化整合,使得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的活力得到全面激发。乡镇新一届党政领导班子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更强了,干部群众抢抓机遇、团结拼博的干劲更足了,乡镇统筹协调、快速发展的势头更猛了。二、强化村民自治,进一步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历来是党和政府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为解决"三农"问题,中心相继推出了诸如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发展乡镇企业、推行村民自治、实行税费改革等重大举措,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其中,村民自治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村级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而农村村级民主法制建设的首要问题是以什么组织形式为基础,针对哪些事务,由谁来主导。但在国家《村委会组织法》修改之前,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民自治组织没有摆脱政府附属的性质,国家仍可直接具体治理、控制自治组织的活动。在这种体制下搞民主法制建设的首要目的当然是保障和维护这种体制。1998年修订了《村委会组织法》,把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关系改为"指导"关系,政府不再干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彻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自治组织民主决定自治范围内的各项事务。这一修改肯定了广大农民的自治实践,为推动新型的村民自治提供了政治体制上的条件和法律上的保障。至此,村级民主法制建设的切入点和基本途径就找到了,即建立于村民自治这一基础,其核心问题是建立自治性质的民主组织形式,主体是全体村民,重点是关于自治的制度建设,主要任务是农村经济和社会事务治理的民主化和法制化,主要目标是扩大农民的直接民主权利,为农村的政治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根据广大农民的自治实践,需要非凡强调两个问题。第一,民主组织形式是个要害。虽然土地承包关系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及农民的承包化经营,为农民自我治理提供了充分的物质条件,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体制不会自然而然地产生。由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特点,非凡是乡镇一级习惯于任免村干部、下达各种指令干预农民承包关系和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以个人力量保障其经济利益是十分困难的。我国农村的生产力还处在不发达阶段,而农民的民主权利则更落后一些。他们不仅离参与国家治理尚有很大差距,甚至还没有真正达到治理自己事务的程度。之所以如此,要害就是没有建立起实现农民民主权利的组织形式,-cnwmz.com版权所有使农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无法具体落实。因此,应当依照法律把村民自治组织建立起来,把素质高、能力强、有水平、有威信的人推选进村委会,这是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前提。第二,强化直接民主是个核心。虽然有自治组织形式,但不能实现村民的直接民主权利,也是徒有其名,没有民主的作用。例如有些村委会还是个别人说了算,甚至理解成村民自治就是村主任自治或村委会自治,这就偏离了自治的性质。必须把"四民主两公开"作为实现村民自治的基本标准,让农民通过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在自治的形式下统一起来,克服分散性,积聚群众的力量,切实治理自己的事务。有了村民自治这个基础,才能为农民进一步介入治理国家事务提供政治条件,发挥农民在国家政治和决策中的作用。这就是村民自治在国家整体民主法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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