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上,把精力投入到抓落实中,不争论、不猜疑。要重实效,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多讲“怎么办”,少讲“不能办”,尤其是在亟待解决又能够解决的问题上,要高效快捷“立即办”,对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要迎难而上“尽力办”;对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要创造条件“争取办”。
三、发挥职能优势,不断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要把握工作重点,全面推进,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司法行政工作的新特点、新方法、新措施,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
●一是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强化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意识。要牢固树立“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正确政绩观,把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牢牢记在心上、工作紧紧抓在手上。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结合经常性基层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排查调处工作,着眼及时发现和源头解决,积极参与地方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作用,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有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努力使法律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首选途径。通过深入开展创建“民主法治村(社区)”等基层依法治理活动,不断增强基层群众的民主意识和自治能力;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工作对矛盾纠纷进行事前预防的功能,通过大型广场咨询、法律服务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等活动和载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和政策解释,引导当事人依法反映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立足于解决困难群众的民生问题,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作用,缓解和消除对立情绪,努力为政府分忧、为信访分流、为困难群众解难。
●二是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努力形成与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相适应的“大调解”工作机制。人民调解是一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继承了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适应我国国情,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的特色,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我们要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安民工程”,在加强对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解的同时,指导、引导人民调解组织,适应民间纠纷的新变化、新特点,拓展民生问题的调解领域,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诉讼渠道之前通过政治优势得到化解,努力营造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之前我们探索建立的交通安全司法所、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等行业性调解机构效果明显,今后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新变化新特点,在更多的领域进行探索,在全县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当然调解优先原则不仅仅是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我们要把调解运用到各项司法行政业务中去。尤其在律师、法律服务者的工作中,也要渗透,要促进全县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断提高代理民、商事案件中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纷争的比例;在法律援助办案过程中,要积极引入诉前调解或和解机制,特别是群体性欠薪案件,尽可能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提高维权效率。在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领域,也应该用调解的理念指导我们的执法工作,慎用强制性警戒措施,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更多地采用说理、引导等方式,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现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和谐、执法形式与执法效果的统一。
●三是创新方法和手段,努力形成与建设“法治##”要求相适应的“大普法”工作机制。在全县进行法治精神的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让人民群众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了解、接受和服从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