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特定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有利于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氛围 ,以及党员和党代表在讨论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为此,要宣传、认识和确立一些民主理念,这些理念在党内受到推崇,坚持这些理念的党员及党代表,在党内受到尊重,是党内和谐的重要标志,是真正的党内和谐。同时,还要有党内民主制度来保障和落实这些理念,包括建立审议中党代表进行质询制度、党代表在党代会上的言论不受党纪追究的制度。
以党内民主促进党内和谐,要求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党内选举是否民主、公平,直接影响着党内和谐与否。如果候选人提名权过于集中,选举人对候选人情况不了解,候选人没有选择性,虽然搞差额选举却指定“陪衬差”, 以及投票规则偏离民主方向,选举人和被选举人双方都会不同程度地产生不公平感,党内难以和谐。从这个角度说,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将候选人提名权和决定权对应分解给党委常委会和党委全委会(票决);自上而下地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自下而上地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由目前的党委委员、常委,逐步扩大到党委书记、副书记差额选举;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为自下而上推进奠定基础,成为党内民主发展的方向;处理好选举和调动的关系,坚持选举上任后除特殊情况外不宜调动原则,这对选举人是一种尊重,对当选上任者则意味着责任取向。
以党内民主促进党内和谐,还要求完善党的委员会制度。从理论上说,党的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党的领导机关,但是,各级党的委员会开会次数很少而且时间有限,党章也没有对同级委员会职权作出明确规定。以地方为例,党章第26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领导本地方的工作”成为地方各级委员会职权的笼统规定,实践中往往造成如果全委会不开会,则党委的所有职权都将由常委会包揽的可能性,造成常委会在行使全委会职权后,哪些工作必须向全委会报告,哪些工作可以不报告范围不清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全委会要了解什么、不要了解什么,自己没有主动权来确定,而只能是常委会报告什么,全委会就听什么。因此,建议通过修改党章增写党的各级委员会的职权,与常委会职权作明确划分,常委会职权应小于全委会职权,并贯彻执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党内权力流向问题和党内民主的体制问题,促进党的组织内部的协调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