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农民工子女入公办学校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借读费、赞助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实行扶持政策,简易学校的办学标准和审批办法可适当放宽,但教师任职资格、卫生、安全等标准不能降低。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统一管理,给予积极指导,帮助完善办学条件,逐步规范办学。流入地政府要专门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就学工作。2004年3月,财政部决定,今后在城市中小学就学的农民工子女,负担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再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或要求农民工捐资助学及摊派其他费用。
四、当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没有纳入国家就业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把就业工作的中心放到城市,就业资源向城市居民配置,农民就业长期受到忽视,没有得到国家的扶持。国家对城市居民实行就业登记制度,建立了完善的就业培训体系和市场服务体系,在劳动合同、福利待遇、权益保障、医疗养老、就业保险等方面建立了完备的制度,城镇职工就业和劳动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比较健全。但是,农村劳动力就业一直游离于国家就业体制之外,不能分享国家就业资源和政策,制约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二)城乡二元就业体制阻碍了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
传统的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大量进入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并不能获得平等的社会身份,他们不能与城市人口进行平等的就业竞争,更不能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上学、居住、就业、社保等社会功能,使国家不能将就业资源向农民配置,使农民工子女不能享受城市中小学生的上学待遇,使农民在城市就业面临门槛高、工资低、受歧视等不公平待遇,不能享受同等的劳动保障权、医疗养老保障权、同工同酬权等合法权利。
(三)政策落实不到位
尽管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积极政策,但是有些政策落实不到位。如在对农民工的证卡管理和收费上,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门仍在实行证卡管理,搭车收费和变相收费,增加了农民工的负担。在农民工就业准入上,仍存在职业工种限制、总量限制、季节限制、性别限制、比例限制等。在农民工子女教育上,一些输入地政府不能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义务教育系统,存在入学难、收费高等问题。在劳动和社会保障上,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总体看还比较差,农民工还不能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劳动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四)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还没有根本建立
虽然近几年国家把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但是还没有建立起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一些行业和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屡禁不改,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还没有形成制度化。进城务工农民的工作时间长、工资低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的机制还没有建立。一些用人单位虽然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合同内容中对农民工规定的义务多、权利少,对用人单位规定的权利多、义务少,属于不平等合同。一些合同甚至是单向约束合同,即只约束农民工,对用人单位没有约束,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享受平等权利和承担同等义务的机制没有建立。一些用人单位在农民工的安全保护、职业病防护等方面采取的措施不得力,投入不到位,对农民工的保护在制度上还不完善。
(五)对进城农民工的社会管理严重缺位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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