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认识,并提出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
(三)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不断加强
近几年,农民工权益保障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2003年4月,国务院以375号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条例首次将农民工纳入保险范围。2003年6月,国务院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问题,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提出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据统计,到2004年底,全国已偿还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331亿元,占各地上报拖欠总额的98.4%,其中偿还2003年拖欠款99.7%。
(四)政府将提高农民工素质摆到重要位置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农业部等六部门制定的《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培训工作,用于补贴农民工培训的经费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农业部等部门启动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2004年中央财政拿出2.5亿元资金,对250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非农技能培训给予补助。
(五)进城务工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有所改善
近几年,各级政府采取了有力措施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加大了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力度,加强了对农民工就业比较集中而且也是事故多发的煤矿、建筑、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治理整顿,对农民工开展安全培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建立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改善了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条件。用工企业也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从事矿山、建筑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必须依法接受培训。
(六)对进城务工农民的管理服务得到提高
近几年,各级政府加强了对进城务工农民的管理和服务,一些输入地政府还将农民工管理经费纳入当地财政支出,统筹农民工管理和当地城镇居民管理,为农民进城务工创造了宽松的环境。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提出,凡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2001年11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中明确指出,除证书工本费外,暂住费、暂住(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外地(外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最高不得超过5元。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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