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干部考察责任制的试行办法
相的,对必须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组织用人失察、失误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是组织(政工)部门干部的,调离工作岗位。
七、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考察材料
相的,对必须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组织用人失察、失误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是组织(政工)部门干部的,调离工作岗位。
七、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