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权重,是加强和完善政绩考核的中心环节。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承担任务和指标要求的不同,注意把班子集体和干部个体区分开来,分别确定指标的权重比例和分值。
一是在具体权数划分和分值的确定上。在考核班子整体时,应根据考核指标、评估指标和评价指标三大块内容,按5:2:3比例分解,折合100分统计,其中考核指标所包含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四方面,可再按5:2:2:1比例确定。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和指标权数主要依据职务类别、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自身因素等综合考虑确定,其“德、能、勤、绩、廉”融入到考核指标的四个方面,原则上,党组织负责人承担全面责任,考核内容的权数可按4:2:3:1的比例确定;政府一把手主持政府工作,侧重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其权数可按5:2:2:1的比例确定。其他领导干部主要根据职责分工要求和工作主次情况来确定权数。一般主管、分管工作应大于兼管、协管的工作,重点工作的权数应相对大于一般工作,从事经济工作的领导干部经济方面的指标权数应相对大一些,对交叉分管的工作也应根据权责大小从权数上加以区分。
二是在指标赋予分值办法上。一般可有所侧重并分别计算,对每一大块内容可分别按100分进行定量赋分,然后再按其权重比例折算成总分。为加强重点工作任务和中心工作考核,对各项具体指标除按基础分评价外,还可以采取加分或扣分的办法。完成基本指标目标值,可获基础分;超额完成指标目标值或受上级表彰,可按超额比例和表彰层次并结合原有的基础和水平适当加分;对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指标,按差额比例扣减相应的分数。
3、重点把握考评标准的“四个关系”。一是显绩和隐绩的关系。政绩有显绩和隐绩之分。显绩是指gdp增长、引进外资、财政收入等立马见影,看得见的政绩;隐绩是指容易忽视或基础性、有潜在效应的政绩,如基础设施、教育文化、社会风气、自然资源、生活环境、人力资源等,实际上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因此,考评既要肯定当前工作的显绩,又要总结在基础性、长效性工作中的隐绩,将“隐性政绩”更多地纳入考核指标,并逐步做到细化、量化,使潜性政绩实现显绩化,可以使更多的领导干部将眼光和精力投入到全面协调发展上。二是定量与定性的关系。定量指标有一定的质量和数量的形态,具有直观性,它可以通过有关部门直接获取,在数据准确的前提下,能客观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是考评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办法;另一方面,工作中的品德、能力和敬业精神等要素,因难以提出比较准确的量化标准,只能进行定性分析。因此,只有定量与定性有机结合,既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施政行为在“质”的方面进行鉴别和确定,又运用科学合理、使于操作的方法进行量化分析,才能准确地评价干部政绩,获得客观公正的结论。三是全面和重点的关系。考评既要考领导干部具备统筹兼顾、综合平衡、洞察全局力、抓整体意识,强调政绩的全面性,目的是看其完整履行经常性工作职责的水平;又要择其纲要,突出在重点时期、重大事件中的决策能力和工作成效,把最能反映工作情况的目标列入考评标准,体现其驾驭重点工作的能力。四是客观条件和主观努力的关系。政绩的取得是以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做基础的,因此考评一定要把被考核者的客观环境作为一个统一体联系起来,既要看工作岗位、物质条件、工作基础等客观条件,对领导干部取得政绩的难易程度作出判断,又要看领导干部的工作状态、创造意识、进取精神等主观努力情况,分清哪些是客观条件带来的,哪些是主观努力得到的。
(三)考核评价的基本途径和方法
考核方法是否科学、规范,实现途径是否正确、有效,直接影响着考评体系设定效果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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