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干部考察责任制试行办法
把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办法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干部考察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之一。对干部考察工作成绩突出的考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干部考察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考察结果失实的,对反映干部问题的线索不认真调查,不向组织汇报,造成组织用人失当的,对不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跑风漏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偏听偏信,感情用事,不实事求是汇报考察情况,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对必须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组织用人失察、失误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是组织(政工)部门干部的,调离工作岗位。
七、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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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