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近3年年度考核等次情况以及会议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对考察中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及其他补充说明材
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第十九条 考察材料的基本要求。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和主要特点。做到观点明确,文字简练,用语准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结构完整,人名、职务、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要有观点、有事例,避免抽象和空洞的描述。
考察材料一般在1500字左右。
考察材料由考察组集体研究,修改定稿后,署名以示负责。
用于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考察材料,落款应为呈报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考察材料的使用期限。干部提任同一职级的任前考察材料,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必须重新进行考察。其他考察材料以任前考察为准。
第二十一条 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工作结束后,应将确定考察对象的上报材料、考察工作的实施情况、谈话记录、民主推荐情况、考察材料、专项调查报告等材料集中,建立专题文书档案,以备查考。已经提拔任职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等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考察机关、考察组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察机关,即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三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四条 考察组由考察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察机关负责。
考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其他单位抽调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的人员,参加考察组的工作。考察组组长应由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水平的领导干部或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
第二十五条 考察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熟悉了解组织人事工作,具有胜任考察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四)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
第七章 考察工作纪律、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考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二)不准泄露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的情况;
(三)不准参加可能影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的宴请和活动;
(四)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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