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时,考察组组长应由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
在开展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竞争上岗时,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四)考察预告应在考察工作实施前发布,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姓名和现任职务,考察时间,考察内容,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考察组组成人员、驻地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五)领导班子换届时,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六)考察中需进行民主测评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表由考察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回收、统计。民主测评结果一年内有效。
(七)考察中,对群众反映的一些线索比较明确的情况和问题,考察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对一些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可以责成考察对象呈报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对重要问题要写出专题调查报告。
(八)考察组要注意收集考察对象的有关材料,包括考察对象近年来的工作总结或年度考核述职材料,所在单位的工作总结、年度考核情况以及体现个人实绩的材料。考察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时,还要注意了解考察对象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九)考察组要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对档案资料中有疑问的地方,要责成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考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考察材料的形成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注意把握以下要求:
考察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并抓住考察对象的个性特征。评价干部的工作实绩要客观公正,考察材料内容要充
实,文字要简练,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人名、地名、职务、数字、引文等要准确。反映干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要具体、准确。如遇有必须要说明的问题,在考察材料中又不易说清楚的,可另附专门材料。第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干部考察文书档案。
第五章 考察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考察机关应根据考察的情况,把考察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有关考察反馈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需要进行提醒教育的领导干部,按照《关于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实施提醒教育的暂行规定》执行。
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领导干部,按照《苏州市调整不胜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办法(试行)》执行。
对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担任现职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察机关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考察机关,是指党委的干部主管部门。干部主管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考察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十九条 考察组由考察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察机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