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应对复杂局面等能力的情况。
(三)团结协调方面
主要包括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团结、协调各方面关系、主要领导发挥核心作用等情况。
(四)工作实绩方面
主要包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抓实干,取得工作实绩的情况。
(五)廉洁勤政方面
主要包括自觉接受监督,从严治党,廉洁自律,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对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依法行政,群众威信等情况。
同时,可以根据不同领导班子的具体要求,考察相关的情况。
第十条 考察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在突出考察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的同时,特别要注重考察了解以下四个方面:
(一)勤政廉政的情况
主要看是否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否自觉遵守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勤政为民,廉洁奉公。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主要看能否自觉维护班子团结,主要领导是否善于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实行正确的集中;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否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集体决策。考察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尤其要注意了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三)求真务实情况
主要看是否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做到察实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心理素质情况
主要看面对复杂的矛盾和问题,是否有良好的心态、宽广的胸怀、坚强的意志、昂扬的精神状态。考察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和纪检、组织等部门的领导干部时,尤其要注意对这方面情况的了解。
同时,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位要求,注意考察其他相关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四章 考察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包括日常考察、定期考察和任前考察。
日常考察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察,考察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发放征求意见表、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
定期考察是指届中、换届的考察。
任前考察是指对个别拟提拔任职的人选,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的考察。
第十二条 考察应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注意以下几点:
(一)任前考察时,考察机关接到考察人选请示后,由有关责任处室进行初审,并填写《干部考察对象审批表》,按规定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考察对象、考察目的、考察内容、考察方法和步骤、地点时间安排、谈话及征求意见对象等。
(三)应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组织考察组,逐步推行干部考察持证上岗制度。对县级市、区领导班子进行届中、换届